【案例聚焦】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7日 作者: 财富东方 律师

近年来,因推杯换盏酿成事故后,家属向同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下文将以本所刘柏新律师团队(刘柏新律师、陈杰锋律师、曾欣慧律师)负责的一起因共同饮酒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解释同饮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某日晚21时,陈某(受害人)和廖某(被告一)在某酒厂喝酒。凌晨1时30分左右,二人一同前往朋友家继续喝酒。凌晨2时左右,叶某(被告二)、刘某(被告三)、彭某(被告四)在烧烤店吃完宵夜准备去找廖某和陈某一起回家。后因叶某表示要去另一家烧烤店这边和别人打架,廖某就和陈某还有彭某、刘某、叶某一起过去另一家烧烤店。到了烧烤店后,陈某与叶某的朋友发生言语冲突,陈某便打电话叫了一帮朋友过来。陈某的朋友们到后,陈某开了两瓶啤酒,欲与廖某、刘某及陈某的朋友等一起喝酒。刘某仅出于礼节举杯喝了一两口。结束后,陈某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因操作不当撞击护栏及路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陈某的父母(原告)认为廖某、叶某、刘某、彭某在与陈某共同饮酒后,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的同饮者义务,致使陈某自行回家发生事故死亡,故诉请廖某、叶某、刘某、彭某四人共同赔偿合计120万余元。

二、 律师代理意见

刘柏新律师团队接受了被告三刘某的委托。

经团队研究,梳理出当晚当事人的行踪及事件经过后,抓住了“委托人刘某仅出于礼貌喝了一杯酒”这一关键事实,并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刘某未主要邀约受害人陈某饮酒,不存在组织饮酒的组织行为。

第二,刘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饮者。在受害人陈某开了两瓶啤酒后,陈某表示刘某不愿意喝就是不给面子,刘某无奈才共同举杯喝了一杯,且期间并未对陈某进行劝酒、拼酒、灌酒。如社会交往中,不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杯喝酒,不特定的人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有悖于社会常理,也违背了《民法典》侵权编中责任自负的精神。

第三,受害人陈某的死亡属于自陷风险。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一晚连续参加三场酒局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后果。刘某也曾劝阻陈某不要自行离开,刘某已尽到注意义务。但陈某执意自行驾车离开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属于受害人自陷风险,应由陈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事故当晚,均是或由廖某驾驶陈某乘坐,或由陈某驾驶廖某乘坐同一辆摩托车同行,此时双方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被告廖某本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义务和相互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但陈某饮酒后,廖某未能有效注意并劝阻陈某酒后驾驶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廖某对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但其仍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是造成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陈某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廖某的侵权责任。

被告刘某系基于正常人情往来受邀喝酒,且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刘某存在强迫性劝酒、斗酒等行为以及被告彭某有与陈某共同喝酒的行为,故被告刘某、彭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证据上并不能证明被告叶某有组织并与被告廖某、刘某、彭某及陈某共同喝酒,故被告叶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柏新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刘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饮者在违反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构成过失的情况下才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的过失,如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第二,同饮者在饮酒结束后的过失,主要是未尽到对醉酒者的妥善安置的义务,如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本案中,事故当晚,由于廖某与陈某一直共同行动,二人之间相互负有安全照顾义务。而廖某未注意且有效劝阻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故廖某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一定责任。而本案中的刘某和彭某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同饮者,故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组织酒局者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虽叶某组织陈某、廖某、刘某和彭某等人到烧烤店,但并未组织大家一起喝酒,相反是陈某自己组织喝酒,故叶某并非组织酒局者,其对陈某无需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同饮者存在一定过失,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失的,受害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受害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如本人都不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则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的不同,受害人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在70%-90%之间,其他同饮者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最后温馨提示,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饮酒人自身要适量饮酒,莫要贪杯,别让生命戛然而止于一场酒局。同时同饮人要提醒、劝阻他人少喝,在他人出现醉酒的情况下,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团队成员介绍:

刘柏新律师: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拥有15年的执业经验。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联系。担任: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广东省律协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2022年度优秀委员);深圳律协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官;河源仲裁委第一届仲裁员;梅州仲裁委第四届仲裁员。

陈杰锋律师: 中共党员,现为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法学学士,执业经验4年。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主要涉及借贷、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以及经济犯罪辩护等;曾跟随团队办理过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多年担任十余地方的村法律顾问,现负责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具有丰富的行政领域实务经验。

曾欣慧律师:深圳大学法学专业本硕。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服务经验,长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专业领域包括公司内部治理、股东股权、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知识产权、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等多个民商事专业领域。现为多家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受邀为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开展劳动人事专题讲座、受邀参加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开展反诈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