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商品房遭查封,购房者如何破局?——从权利救济路径到实操要点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0日 作者: 财富东方 曾欣慧

"房子买了、钱付了,房产证没拿到,房子却因开发商欠债被查封了”,这是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困境。当购房者的期待物权与开发商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发生冲突,法律并非无计可施。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购房者可通过精准施策实现权利救济。

一、核心救济路径:保全异议与执行异议的双重选择

房屋被查封后,救济路径的选择取决于查封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阶段对应不同的权利主张方式,二者均需以扎实证据为支撑。

(一)诉讼保全阶段:及时提出保全异议

若房屋因开发商涉诉被申请财产保全而查封,购房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查封法院提交书面保全异议申请。此时需重点证明三项事实:

  1. 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提供查封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该登记表可作为合同效力与交易真实性的强力佐证。
  2. 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发票、收据等,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3. 无过错抗辩:提供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如函件、聊天记录等),证明未办理过户系开发商未达办证条件、拖延配合等原因所致,自身无怠于行权的过错。

(二)强制执行阶段:精准适用排除执行规则

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购房者需提出执行异议,核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选择最契合自身情况的条款主张权利。实践中,第28条与第29条是最常用的两种路径,二者可择一适用。

  1. 商品房消费者专属路径:适用第29条

该条款专为保护刚需购房者设立,门槛更贴合居住权益保障需求,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 查封前已签合法合同:合同形式不拘泥于标准文本,法院更注重从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判定交易实质。

- 居住需求与无房要件: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在房屋所在地无其他能满足合理居住需求的房屋。此处“无房”并非绝对“一套没有”,若原有房屋面积狭小、年代久远,无法满足家庭成员居住需求,改善型购房仍可能被认定符合条件。

- 付款比例达标: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0%。若接近50%,按规定补足剩余款项至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后,亦可视为符合条件。

  1. 一般买受人路径:适用第28条

该条款适用于各类不动产买受人,包括购买商业用房的购房者,需满足四项条件:

-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如收房通知书、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可佐证);

- 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

- 未办理过户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如因开发商未缴清税费、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等客观障碍,而非自身怠于办理或为避税故意拖延。

二、关键证据清单:构建无懈可击的权利主张体系

证据是异议成功的核心,购房者需系统性梳理交易全流程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核心证据可分为三类:

(一)交易真实性证据

- 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如有);

-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小票、开发商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二)权利状态证据

- 房屋交付材料(收房通知书、钥匙签收单、房屋验收记录);

- 实际占有证明(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缴纳凭证、装修合同及付款记录)。

(三)无过错证据

- 与开发商关于办证事宜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书面催告函及快递底单);

- 开发商未达办证条件的证明(如开发商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公示、住建部门的相关答复等)。

三、后续应对: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与风险防范

若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购房者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举证维权。此时应重点围绕“权利优先性”展开抗辩: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基于居住生存需求或合法交易形成,应优先于债权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得到保护。

此外,购房者可同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逾期办证构成违约,购房者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若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结语

未雨绸缪与精准施策并重。

商品房未过户遭查封的救济,本质是物权期待权与普通债权的博弈。购房者既要在交易中注重留存证据、及时催告办证,做到未雨绸缪;更要在危机发生时,根据查封阶段精准选择异议路径,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为依据,用扎实证据构建权利屏障。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平,只要购房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权利基础真实合法,就能通过法定程序守护自己的“安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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