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程纠纷中,发包方会把工程分包包装成材料采购买卖合同,以此规避资质约束、逃避工程款支付义务。一旦发生拖欠,实际施工人维权会面临:不被认可实际施工身份、被告层层甩锅、多主体互相推诿等重重障碍。 近日,本所方雨律师团队代理两家企业作为原告,起诉多层分包链条全部责任主体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案件,一审取得胜诉判决: 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分包合同相对方、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共同承担近400万元工程款给付义务。 本案对同类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案件,具备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案件简介
案涉项目为江苏某市政改造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将案涉市政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单位,该总包单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自然人全额持股。总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下游分包企业,该分包企业再将案涉路灯改造项目交由我方两名原告包工包料实际完成全部施工工作。
我方客户不仅供应项目灯具主材,还承担现场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管网敷设等完整施工义务。项目施工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经对账核算,尚欠材料款、工程垫付款、劳务费合计近400万元。
欠款长期拖欠未予支付,多方协商无果后,两原告委托本所方雨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工程链条全部相关主体列为被告,主张各主体依法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案件代理难点
本案属于典型多层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纠纷。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识别出本案多重抗辩风险,加上庭审阶段各被告全方位抗辩,案件代理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1.案涉交易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分包?我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被告抗辩我方客户仅为材料供应商,提供多份《材料采购合同》,将法律关系刻意包装为买卖合同关系,否定建设工程分包关系,进而否认我方当事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提交一份工程完工后倒签的劳务合同,试图以此证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施工分包关系。
2.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诉讼保全结果,仅有总承包人的账户是被足额冻结。如最终判决认定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我方当事人很面临事后执行回款难的风险。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没有直接规定总承包人亦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被告总承包人据此抗辩,原告与总承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权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同时提交备注笼统为 “货款”、无法对应本案项目的转账凭证,主张总包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应当免责。
除此之外案件还附带其他现实障碍,如关联企业试图限缩自身责任范围;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材料款、垫付款、劳务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当在同一案件合并审理,增加诉讼阻力。
面对上述疑难问题,代理律师制定整体诉讼策略:
第一,要拆解被告以采购合同掩盖分包的整套证据体系,跳出合同书面名称,完整归集施工日志、垫资凭证、施工资料、对账文件、竣工验收材料,以实际履行行为还原真实施工事实,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的逻辑漏洞、反常细节逐一质证反驳。
第二,针对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总包这一司法难点,检索大量同类生效判例,检索搜集类案裁判判例,向法庭充分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应当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尽可能拓宽责任主体范围,保障客户债权后续具备执行基础。
法院认定
经过代理律师证据组织、庭审质证说理以及类案参考、多轮沟通工作,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的代理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并对衍生责任一并作出裁判:
1.穿透 “采购合同” 外壳,认定实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确认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
虽然当事人后续签订多份材料采购类合同,但原告并非单纯供货,还承担现场安装、管网敷设、设备调试等完整施工义务,最终交付完整的市政路灯工程成果。法院认为,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准,不能仅依据合同文本名称定性,本案双方实质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关系。
结合垫资凭证、施工日志、往来对账文件、竣工验收材料等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工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提交的劳务合同,签订于工程完工之后,合同内容与实际施工范围高度重合,被法院认定属于事后倒签、用于财务平账,并非真实劳务交易,不能以此否定原告实际施工地位。
虽然原告不具备案涉市政路灯工程对应的专项施工资质,分包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2.突破合同相对性,总承包单位举证不能,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在法律没有明文支持实际施工人向总包追责的前提下,经我方律师充分举证、类案说理,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总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过错,在发包人已经全额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掌控项目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其履行付款义务后可向其下游责任方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分包单位应支付工程款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总承包单位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承担支付责任后,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该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锁定责任主体,有利于我方当事人后续执行阶段实现债权。
案件启示
1.警惕 “名为买卖、实为分包” 的交易陷阱。部分主体通过采购合同包装工程分包,发生纠纷时法院会穿透合同外观,以实际施工行为、交付成果认定法律关系。施工企业务必留存施工日志、垫资凭证、对账文件、竣工验收等全套原始证据。
2.现行法律仅直接规定发包人的责任,向总包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没有直接法条支撑,案件成败高度依赖证据组织、类案检索以及法庭说理;总包是否已经付清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无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文仅为案例实务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工程纠纷,建议通过文章底部联系方式咨询专业律师处理。